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都有什么

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,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,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。也就是说,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,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,均作为债务重组。债务重组有以下几种方式:1、以资产清偿债务;2、债务转为资本;3、修改其他债务条件;4、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 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。   (1)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,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;   (2)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,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;   (3)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,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;   (4)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,一部分转为资本,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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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如下:
1、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换为股权;
2、债务人破产清算,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;
3、债务人重组,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变化;
4、债务人借新债偿还旧债,借新还旧时,旧债已履行。
债务重组,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,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,就清偿债务的时间、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五百四十五条
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一)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;
(二)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;
(三)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。
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,不得对抗第三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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